最新的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出台

2018-11-30

日前,广州市出台了《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主要对本市内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业务流程等进行规范,同时也是人社行政部门落实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重要法规依据。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本市实际以及相关新的工作要求印发《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本市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管理工作。

《办法》扩大了就业登记覆盖范围,将省直、中央、部队驻穗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招用劳动者的纳入就业登记范围。

《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包括招用劳动者、续用劳动者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可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以下简称“网办系统”)网上办理,

或前往区、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根据《办法》规定,就业登记网办申请由用人单位所属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在提交就业登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前往任一区、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用人单位信息登记和就业登记业务,提交材料齐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即时受理办结。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交就业登记材料不齐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若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未为其办理就业登记的,可由本人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和劳动合同原件前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查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后可予以登记,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劳动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同时,《办法》对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进行了明确规定,失业登记网办申请由失业人员所属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并在提交失业登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人员前往任一区、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所持材料齐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区、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该通过系统查验相关情况。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告知原因。失业人员如有异议,可于3个工作日内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于3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意见。

针对《就业创业证》的管理条款,《办法》规定,《就业创业证》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同时,明确《就业创业证》实行电子证照制度,《就业创业证》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