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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按下列程序招聘流动人员:
1、填写《岗位余缺申报表》,并在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上发布岗位余缺信息,择优招用本区劳动力,七天内本区劳动力确实无法满足要求时,凭其返馈的证明批准招用流动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把可招用流动人员的数量在《许可证》的副证上登记;并发给《招用流动人员申报表》和《招用流动人员花名册》。
2、按实际招用人数填写《招用流动人员申报表》和《招用流动人员花名册》,依法与流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于30日内持《许可证》的副证,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用工手续。
《招用流动人员用工许可证》须知
一、 使用说明
《招用流动人员用工许可证》是用人单位经省市、区(县级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允许招用流动人员的有效凭证。该证分为正、副证,正证应悬挂在用人单位办公地明显处备查;副证与《番禺区招用流动人员申请表》同时使用;用人单位每次办理流动人员手续时,应出示副证,由办理机构在副证上登记每次申报的招用工情况。《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期满时应到发证机构办理年审手续。
二、 办理《招用流动人员用工许可证》所须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企业岗位余缺申报表》一式三份(区属企业一式两份)。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新办企业应同时附上《番禺区招用流动人员申请表》一式三份(区属企业一式两份)。
三、年审手续
1、《用工许可证》定于发证当月年审,用人单位持原证的正、副证(内页)到原发证机构办理年审手续。2、用人单位需持有申请年审的书面报告,如计划增加用工人数的,同时填写《岗位余缺表》、《流动人员申请表》各一式三份。
3、经发证机构审核同意后,沿用原《用工许可证》编号,重新核下有效期限,发放新《用工许可证》正、副本(内页),同时注销旧证。
四、 追加用工指标手续
用人单位在《用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需增加招用流动人员数量,必须填写《岗位余缺表》、《流动人员申请表》各一式三份(区属企业一式两份),经发证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招用,并由办理机构根据审批意见在副证的"计划招用人数"一栏上填写增加人数,加盖审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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